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進生態環境,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大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造,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開展,擬定本法。
第二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法。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推廣綠色開展方式,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開展。
國家倡議精約適度、綠色低碳的日子方式,引導大眾積極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
第四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準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采納措施,削減固體廢物的發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使用,下降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五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污染擔責的準則。
發生、搜集、貯存、運送、使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納措施,避免或者削減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所形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當責任。
第六條 國家推廣日子廢物分類制度。
日子廢物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準則。
第七條 當地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擔任。
國家施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方針責任制和查核點評制度,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方針完成情況納入查核點評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作業的領導,安排、協調、催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責任。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可以協商樹立跨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聯防聯控機制,統籌規劃擬定、設施建造、固體廢物轉移等作業。
第九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作業施行一致監督管理。國務院開展變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造、交通運送、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責任范圍內擔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作業。
當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作業施行一致監督管理。當地人民政府開展變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造、交通運送、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責任范圍內擔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作業。
第十條 國家鼓勵、支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和科學遍及,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科技支撐。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底層群眾性自治安排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遍及,增強大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認識。
校園應當開展日子廢物分類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常識遍及和教育。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作業以及相關的綜合使用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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