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全文(一)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經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人居環境,城市精密化管理,維護生態,經濟社會可持續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分離本市實踐,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搜集、運輸、處置、資源化應用及其監視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效勞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則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 本市以完成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的,樹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搜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全程分類體系,積極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循環應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照政府推進、全民參與、市場運作、城鄉統籌、系統推進、按部就班的準繩。

第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依照以下規范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廢紙張、廢塑料、廢玻璃制品、廢金屬、廢織物等適合回收、可循環應用的生活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容器等對人體安康或者自然環境形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三)濕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時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中藥藥渣等易腐的生物質生活廢棄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廢棄物。
生活垃圾的詳細分類規范,能夠依據經濟社會開展程度、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應用需求予以調整。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增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樹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綜合諧和機制,統籌諧和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綠化市容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擔任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諧和、指導和監視。
市開展變革部門擔任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應用以及無害化處置的政策,諧和消費者義務延伸制度的落實,研討生活垃圾處置收費機制。
市房屋管理部門擔任催促物業效勞企業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義務人義務。
市生態環境部門擔任生活垃圾處置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和監視。
市城管執法部門擔任對查處違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則行為的指導和監視。
本市住房城鄉建立、商務、財政、規劃、經濟信息化、教育、民政、農業鄉村、科技、衛生安康、文化旅游、市場監管、郵政、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施行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