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全文(三)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備等建立工程,應當依照國度和本市規范配套建立生活垃圾搜集設備。配套生活垃圾搜集設備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立、同步驗收、同步運用。已有的生活垃圾搜集設備不契合生活垃圾分類規范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十五條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依照規則推進可回收物回收效勞點、中轉站和集散場建立。
鼓舞社會資本參與本市可回收物搜集、運輸設備建立。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環境維護、資源節約與消費生活等請求,樹立涵蓋消費、流通、消費等范疇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恪守國度有關清潔消費的規則,優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資料和設計計劃,消費廢棄物產生量少、可循環應用的產品。
第十八條 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度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則,做好產品包裝物減量的監視管理工作。
企業對產品的包裝應當合理,包裝的材質、構造和本錢應當與內裝產品相順應,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第十九條 市市場監管、郵政部門應當制定本市快遞業綠色包裝規范,快遞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循環運用。
快遞企業在本市展開運營活動的,應當運用電子運單和箱(袋)、膠帶等包裝。鼓舞寄件人運用可降解、可循環運用的包裝。
電子商務企業在本市展開運營活動的,應當提供多種規格封裝袋、可循環運用包裝袋等綠色包裝選項,并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運用包裝。
第二十條 市農業鄉村、商務等部門應當增強對果蔬消費基地、農貿市場、規范化菜場、超市的管理,積極推行凈菜上市。
新建農貿市場、規范化菜場的,應當依照規范同步配置濕垃圾就地處置設備。已建成的農貿市場、規范化菜場濕垃圾產生量到達一定范圍的,應當依照規范配置濕垃圾就地處置設備。鼓舞產生濕垃圾的其他單位配置濕垃圾就地處置設備。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組織編制濕垃圾就地處置設備配置規范。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帶頭運用有利于維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備,紙的運用比例,減少運用一次性辦公用品,內部辦公場所不得運用一次性杯具。
政府采購應當依照規則,優先采購可循環應用的產品。
鼓舞企業、社會團體節約運用和反復應用辦公用品,減少運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二條鼓舞單位和個人運用可循環應用的產品,經過線上、線下買賣等方式,閑置物品再運用。
餐飲效勞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效勞場所設置節省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餐飲效勞提供者和餐飲配送效勞提供者不得主意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調羹等餐具。
旅館運營單位不得主意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一次性物品,應當有利于維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