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全文(四)
第四章 分類投放第二十三條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詳細分類目錄,并向社會發布。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提供多種方式的便利查詢效勞,指導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義務主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的搜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還能夠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效勞點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運營者。
本市逐漸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義務人(以下簡稱“管理義務人”)制度,管理義務人依照下列規則肯定: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消費運營場所,由業主拜托物業效勞企業施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效勞企業為管理義務人;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為管理義務人。
(二)住宅小區由業主拜托物業效勞企業施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效勞企業為管理義務人。鄉村居民點,村民委員會為管理義務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拜托的效勞單位為管理義務人;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以及旅游、文化、體育、文娛、商業等公共場所,運營管理單位或者運營管理單位拜托的物業效勞企業為管理義務人。
依照前款規則無法肯定管理義務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肯定管理義務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義務人實行管理義務的狀況停止監視。

第二十六條 管理義務人應當依照下列規則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搜集容器: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消費運營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搜集容器。
(二)住宅小區和鄉村居民點應當在生活垃圾搜集運輸托付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搜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區域設置搜集容器的,濕垃圾、干垃圾兩類搜集容器應當成組設置。
(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干垃圾兩類搜集容器;但濕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增加設置濕垃圾搜集容器。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制定分類搜集容器設置標準,并向社會發布。搜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標準、明晰醒目、易于辨識。
鼓舞管理義務人依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品種和處置應用需求,細化設置搜集容器。
第二十七條 管理義務人應當對投放人的分類投放行為停止指導,發現投放人不按分類規范投放的,應當請求投放人矯正。投放人拒不矯正的,管理義務人能夠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告發。
管理義務人應當將需求駁運的生活垃圾,分類駁運至生活垃圾搜集運輸托付點。管理義務人依照規則實行管理職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