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全文(五)
第五章 分類搜集、運輸、處置第二十八條 從事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運營性搜集、運輸的單位和濕垃圾、干垃圾運營性處置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度規則獲得生活垃圾運營效勞答應證。從事有害垃圾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獲得風險廢物運營答應證。市或者區綠化市容部門以及鄉鎮應當與經過政府采購等方式肯定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的搜集、運輸單位(以下簡稱搜集、運輸單位)以及濕垃圾、干垃圾的處置單位,簽署搜集、運輸效勞協議以及處置效勞協議。
第二十九條 搜集、運輸單位應當依照下列規則,對生活垃圾停止分類搜集、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定搜集、運輸;
(二)對濕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搜集、運輸;
(三)對干垃圾實行定期搜集、運輸。
搜集、運輸單位發現所交的生活垃圾不契合分類規范的,應當請求矯正;拒不矯正的,搜集、運輸單位能夠回絕接納,同時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時諧和處置。管理義務人發現搜集、運輸單位違背分類搜集、運輸請求的,能夠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告發。

第三十條 搜集、運輸單位應當執行行業標準和操作標準,并恪守下列規則:
(一)運用車輛、船舶分類運輸生活垃圾;車輛、船舶應當明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實行密閉運輸,并裝置在線監測系統。
(二)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搜集、運輸,不得將風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依照請求將需求的生活垃圾運輸至契合條件的場所。
第三十一條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可回收物回收體系建立,增強對可回收物回收簽約單位以及其他回收運營者回收活動的指導、管理和監視。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發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導目錄,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鼓舞采用“互聯網+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加強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利性。其他可回收物回收運營者在搜集、運輸可回收物過程中,應當采取掩蓋、圍擋、保潔等措施,堅持環境衛生整潔,不得形成環境污染。
第三十二條 設備的設置應當契合請求和標準,并依照規則辦理等有關審批手續。
生活垃圾產生的滲濾液,應當依照國度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規范處置后排放。
第三十三條 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處置單位(以下簡稱處置單位)應當依照分類規范接納生活垃圾,發現所交的生活垃圾不契合分類請求的,應當請求矯正;拒不矯正的,能夠回絕接納,同時應當向市或區綠化市容部門報告,由市或區綠化市容部門及時諧和處置。
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應當依照下列方式停止分類應用處置:
(一)有害垃圾采用高溫處置、化學合成等方式停止無害化處置;
(二)濕垃圾采用生化處置、產沼、堆肥等方式停止資源化應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三)干垃圾采用燃燒等方式停止無害化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