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全文(六)
第三十四條 處置單位應當執行行業標準和操作標準,并恪守下列規則:(一)堅持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備正常運轉,對接納的生活垃圾及時停止處置;
(二)依照規范分類處置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置;
(三)對廢水、廢氣、廢渣、噪聲以及周邊土壤污染等停止處置,并依照規則停止環境;
(四)定期向綠化市容部門報送接納、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類別等信息。

第六章 資源化應用
第三十五條 市開展變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循環經濟開展扶持政策,對契合本市城市功用需求、契合相關產業開展導向的可回收物回收應用項目予以支持,并推進循環經濟產業園建立。
第三十六條 可回收物回收運營者應當依照國度和本市有關請求,將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應用企業停止資源化應用。市商務、經濟信息化、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對可回收物資源化應用活動停止指導、諧和和監視。
第三十七條 對列入國度強迫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消費者、銷售者應當依照規則停止回收和處置。鼓舞消費者、銷售者經過自主回收、結合回收或者拜托回收等形式,廢棄產品和包裝物的回收再應用率。市郵政部門應當指導在本市展開運營活動的快遞企業樹立健全多方協同的包裝物回收再應用體系。
第三十八條 市綠化市容、農業鄉村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研討制定本市濕垃圾資源化應用規范,鼓舞和支持展開濕垃圾資源化應用團體規范、企業規范的研討制定和推行施行工作。本市相關政府部門應當支持在公共綠地、公益林的土壤改進中優先運用濕垃圾資源化應用產品,支持契合規范的濕垃圾資源化應用產品在農業消費范疇的推行應用。鄉村地域應當就地就近對濕垃圾停止資源化應用;鼓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住宅小區將濕垃圾處置后用于單位綠化、寓居區綠化、家庭園藝。
第三十九條 干垃圾燃燒產生的熱能應當經過發電、供熱等方式停止應用。在契合請求的狀況下,鼓舞對爐渣、飛灰等停止綜合應用,鼓舞具備條件的企業協同處置干垃圾。
第七章 社會參與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等組織應當經過多種方式,展開社會發動,推進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綠化市容、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設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會生活垃圾分類學問。本市大型生活垃圾處置設備運營單位應當設立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參觀。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學問歸入本市幼兒園、中小學校、高等院校教育內容,組織展開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理論等活動。新聞媒體應當持續展開生活垃圾管理法規和生活垃圾分類學問的公益宣傳,對違背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為停止言論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