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全文(七)
第四十一條 本市樹立健全以居民區、村黨組織為,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效勞企業、業主等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共同推進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組織、發動、宣傳、指導工作。倡導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分類請求歸入居民條約和村規民約。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歸入基層社會管理工作,增強組織諧和和指導。
第四十二條 鼓舞經過積分兌換等多種方式,單位和個人構成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良好行為習氣。鼓舞意愿效勞組織和意愿者展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示范等活動。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能夠經過購置效勞方式,支持各類社會組織參與生活垃圾管理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市循環經濟、市容環衛、物業管理、旅游旅館、餐飲烹飪、家政效勞、商業批發等范疇的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標準,展開行業培訓和評價,共同推進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 鼓舞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搜集、運輸、處置以及資源化應用等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市文化城區、文化社區、文化小區、文化村鎮、文化單位、文化校園等大眾性肉體文化創立活動和衛生單位、衛生社區(村)等衛生創立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狀況歸入評選規范。
第四十六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管理社會監視員制度。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選聘生活垃圾管理社會監視員,參與生活垃圾全過程管理的監視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將違背生活垃圾管理規則的行為經過市民熱線或者直接向相關部門投訴和告發,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規則處置。

第四十七條 對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獻和優良成果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度和本市評選懲處有關規則,給予懲處獎勵。
第八章 監視管理
第四十八條本市樹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資源化應用、無害化處置的監視檢查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狀況和處置結果,并承受社會監視。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對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狀況停止定期評價,評價報告應當向社會發布。
第四十九條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照規則,對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邊土壤污染狀況停止監視。
第五十條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等部門樹立生活垃圾全過程管理信息系統。生活垃圾分類搜集、運輸活動應當歸入城市網格化管理。